申办来华签证常见问答
- 2024-04-01 hth全站网页版
答:中国签证分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其中,普通签证分八种,分别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一)旅游签证(L字签证):发给来华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短期来华的外国公民。
(二)访问签证(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和进修、实习等不超过六个月的外国公民。
(三)学习签证(X字签证):发给来华留学、进修或实习停留期6个月以上的外国公民。
(四)工作签证(Z字签证):发给来华工作、商业演出或进行学术交流的外国公民,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五)过境签证(G字签证):发给过境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在机场停留超过24小时或出机场的外国公民。
(六)乘务签证(C字签证):发给来华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外籍国际列车员、机组人员、海员。
(七)记者签证(J字签证):分“J-1”、“J-2”两种。“J-1”签证发给来华常驻的外国记者,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J-2”签证发给临时临来华采访的外国记者。
中国签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并根据申请人的身份、来华目的,并参照护照种类,决定发给何种签证。
答:中国签证上除载有申请人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及护照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外,还载有有效期、入境次数及停留期等签证信息。
签证有效期(“enter before”),系指签证本身的有效期限即自签证颁发之日起到持证人可入境中国的截止日期(以北京时间为准)。如仍有未使用的入境次数,在有效期满前(含当日),持证人均可入境。
签证的入境次数(“entries”),系指持证人在签证有效期内可进入中国国境的次数。入境次数用完或入境次数未用完、但已过有效期的签证,均为失效签证。如需前往中国,须重新申请签证。如持证人持失效签证来华,将被拒绝入境。
签证的停留期(“duration of each stay”),系指持证人每次入境中国后被允许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即从入境之日起计算,持证人可在华停留的最长天数。外国人在华停滞时间如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而未办理有关延期手续,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细则》等有关法规情况,将被处以罚款等处罚。因此,持证人遇在中国境内停滞时间需超过签证允许的停留期时,必须在停留期满前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实际的要求请查询当地公安机关网站)申请延期(但不一定会被批准)。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办理签证延期。在华工作(持“Z”字签证)、学习(持“X”字签证)、定居(持“D”字签证)人员及常驻记者(持“J—1”字签证)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手续。外交、领事机构常驻人员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必须前往外交部、地方外事部门办理居留手续。
(一)双边协议。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署或达成的双边协定或协议,部分国家符合特定条件人员来华可免办签证。具体信息,请查阅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
(二)直接过境。外国公民持已订妥机座的联程机票,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且不出机场的,可免办签证。
下列国家公民,无论持何种护照,在上海过境停留(可出机场,但须从上海虹桥或浦东机场入出境)不超过48小时均可免办签证:美国、韩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法国、奥地利、瑞典、丹麦、挪威、芬兰、并到、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希腊、意大利、爱沙尼亚、波兰、捷克、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瑞士、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匈牙利。
(三)持中国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外国人居留许可者。赴华学习、任职、就业的外国人和常驻外国记者,入境后必须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手续。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外国人可在华居留并多次出入境,无需另行办理签证。
(五)持有效APEC商务旅行卡者。APEC商务旅行卡相当于3年多次签证,持卡人可凭旅行卡及与该卡相一致的有效护照,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多次进入中国境内,每次最长停滞时间不超过2个月。
1、持与中国建交国家的普通护照已在香港、澳门的外国人,经在香港、澳门合法注册的旅行社组团进入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惠州市所辖行政区)旅游,且停留不超过6天,可免办签证。
2、下列国家持普通护照的公民,经中国国家旅游局批准在海南注册的国际旅行社组团(5人以上含5人)到海南省履行,且停留不超过15天,可免办签证:美国、马来西亚、泰国、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德国、英国、法国、奥地利、意大利、俄罗斯、瑞士、瑞典、西班牙、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芬兰、丹麦、挪威、乌克兰、哈萨克斯塔、日本、新加坡。其中,韩国、德国、俄罗斯三国团组人数为2人以上(含2人),可停留21天。
新加坡、文莱、日本三国持普通护照的公民,前来中国大陆旅游、经商、探亲访友或过境不超过15天者,从中国对外国人开放口岸入境时,可免办签证。但以下情况需事先办妥签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国香港特区可实行出入境管制。因此,外国公民同时赴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区,除免签情况外,均须事先办妥赴港签证和来华签证。
答:更多关于中国签证的信息,请登陆中国领事服务网查询。签证申请表可前往中国驻各国使领馆领取,或登陆中国领事服务网直接下载。
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在海外过境香港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凭有效护照和联程机票,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港停留7天。目的地为中国内地或澳门者,可不出示联程机票。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自内地前往第三国(或地区),出示联程机票和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签证,或合法居留证件(如“绿卡”,有效工作,学习签证等)后,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停留7天。
2、如预计在香港停留超过7天,应事先申请进入许可。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可根据申请人情况签发3个月一次或两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30天的进入许可。对持有“绿卡”,并在海外居住不少于1年者,可申请两年多次有效进入许可。
2、下列人员,无论停留时间长短,均应直接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或向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请进入许可:
(三)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者,过境香港或进入香港,均需办理进入许可。
答: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者,如持有第三国有效居留证或第三国有效签证,可免办入境许可并在澳门停留7天。如欲延长在澳停留期限,应在所持在澳逗留许可到期前5日向澳门出入境事务厅申请延期,最多可延期90天。
答:中国签证申请人原则上应事先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公署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签证。申请人应通过你自己的行程,提前办妥签证。
如无特殊情况,申请人在来不及在居住地就近申请签证的情况下,一般还可在来华中转途中向上述机构申请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
(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不属上面讲述的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可以申请并不等于申请会被当然地批准,由此可能会导致的一切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
除24小时过境不出机场、上海48小时过境、广东6日便利游及海南15日免签游之外,美国、法国公民来华均须事先在境外办妥签证,而不可在口岸申请落地签证。
(一)申请人来华前应检查签证是否有效,并有足够的入境次数。签证过期或入境次数不足者,应重新申请签证。
(二)外国人携带动植物,货币等物品进入中国须遵守中国相关法律,以及卫生检疫,动植物检验检疫,海关,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外国公民不得逾(停留)期在华滞留。外国公民在华应注意自己护照有效期和签证的停留期(详情,请点击这里),如需延期停留,必须在停留期满前,前往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延期。
(五)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市,县旅行,须事先向所在市、县公安局申请旅行证,获准后方可前往。外国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不对外开放的场所。
(六)以下情况将导致被拒绝登机,被拒绝入境或被处以罚款等处罚,请注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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